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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年限管理规定》的通知
[ 来源:| 日期:2010-04-09 | 浏览 1484 次 ]

 关于印发《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年限管理规定》的通知

                                   科工爆[2007]6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民爆专用生产设备的安全管理,促进设备管理的规范化,现将《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年限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
安全使用年限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鼓励技术进步,促进行业持续、快速、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直接用于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的设备(以下简称“民爆专用设备”),其安全使用年限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新研制的民爆专用设备的危险程度分类及安全使用年限,依据本规定的原则由国防科工委组织专家确定。
第四条 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规定对民爆专用设备使用年限实施监管。
国防科工委负责民爆专用设备目录的制定及设备危险程度的分类。
省级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生产企业民爆专用设备的备案、安全使用的监管及违规行为的处罚。
第五条 根据使用的安全状况,对达到本规定所规定的安全使用年限的民爆专用设备,实行强制报废。
第六条 根据使用场所的危险程度,民爆专用设备分为0类、Ⅰ类、Ⅱ类和Ⅲ类,具体危险程度分类及安全使用年限规定如下:
( 一 ) 0类—直接用于爆炸危险品加工生产,并已发生过多起重大燃烧、爆炸事故的专用设备,自设备安装之日起最长使用年限为5年;
( 二 ) Ⅰ类—直接用于爆炸危险品加工生产,危险性大的专用设备,自设备安装之日起最长使用年限为10年;
( 三 ) Ⅱ类—直接用于爆炸危险品加工生产,危险性较小的专用设备,自设备安装之日起最长使用年限为12年;
( 四 ) Ⅲ类— 用于具有燃烧危险的原料加工或不直接接触危险品的专用设备,自设备安装之日起最长使用年限为15 年。
第七条 对0类、Ⅰ类、Ⅱ类民爆专用设备实行目录管理,民爆专用设备的目录由国防科工委制定。
第八条 凡在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线上使用的0类、Ⅰ类、Ⅱ类专用设备,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实施强制报废:
( 一 ) 达到国家和行业强制报废年限的;
( 二 ) 虽未达到本规定所规定的年限,但经修理和调整后仍不满足设计功能要求的,或达不到安全运行技术条件的;
( 三 ) 技术性能落后、未达到行业规定的耗能标准、产能过低或用人太多的;
( 四 ) 对安全起关键作用的核心部件寿命期限已到的;
( 五 ) 影响生产安全的工艺参数监控不完善的;
( 六 ) 由于设备因素造成安全事故的;
( 七 ) 有相关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九条 民爆专用设备在距本规定使用年限最后的1~2 年内,应加大设备检查、维护保养频率,确保设备运行稳定;民爆专用设备的易损件应根据其使用技术状态及制造厂的要求及时更换。
第十条 民爆专用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设备台帐和设备管理管理制度,0类、Ⅰ类、Ⅱ类民爆专用设备在安装后1个月内报省级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各省级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对本地区民爆专用设备实施有效监管。
第十二条 严格禁止0类、Ⅰ类、Ⅱ类民爆专用设备超年限使用,对未按规定报废的,一经发现,视危害程度及后果追究相关责任。
0类、Ⅰ类民爆专用设备超年限使用或未按规定报废的,报请国防科工委吊销设备所在生产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Ⅱ类民爆专用设备超年限使用或未按规定报废的,给予所在生产线停产6个月的整顿,待省级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十三条 现场混装炸药车和移动式地面炸药生产专用设备及车辆,按本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四条 民爆器材运输车辆除应符合《爆破器材运输车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外,还应满足公安部《机动车[MSI]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要求。
第十五条 进口的民爆专用设备的安全使用年限参照进口技术合同中设备制造商的规定和本规定确定。
第十六条 民爆专用设备提供方或制造厂提供的专用设备,必须提供安全使用规定、维修和检测方法;明确规定提供的专用设备的使用年限及其易损件的更换周期。
第十七条 鼓励在民爆器材生产中采用成熟可靠的新工艺、新设备。项目研制过程中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时,应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办法》(科工爆[2007]192号)的要求。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防科工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各类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危险程度分类及安全使用年限表》


 

附件1:胶状乳化炸药专用生产设备危险程度分类及安全使用年限表

序号
设备名称
危险类别
安全使用年限(年)
1
粗乳器
10
2
精乳器
0
5
3
螺杆泵
0
5
4
敏化器(敞开式)
10
5
冷却器(敞开式)
12
6
装药机
12
7
自动包装机
15

 
附件2:粉状乳化炸药专用生产设备危险程度分类及安全使用年限表

序号
设备名称
危险类别
安全使用年限(年)
1
乳化器
0
5
2
螺杆泵
0
5
3
三流式雾化器
10
4
制粉塔出料器
10
5
旋风分离器
10
6
流化床冷却器
12
7
装药机
12
8
自动包装机
15

 


 

附件3:膨化硝铵炸药专用生产设备危险程度分类及安全使用年限表

序号
设备名称
危险类别
安全使用年限(年)
1
膨化结晶机
12
2
膨化硝铵粉碎机
12
3
三料混药器
10
4
凉药机
12
5
筛药机
12
6
物料输送螺旋
12
7
装药机
12
8
自动包装机
15

 
附件4:铵锑炸药专用生产设备危险程度分类及安全使用年限表

序号
设备名称
危险类别
安全使用年限(年)
1
TNT球磨机
10
2
轮碾机
10
3
物料输送螺旋
12
4
凉筛药机
12
5
装药机
12
6
自动包装机
15

 

附件5:水胶炸药专用生产设备危险程度分类及安全使用年限表

序号
设备名称
危险类别
安全使用年限(年)
1
硝酸甲胺反应器
10
2
硝酸甲胺输送泵
10
3
硝酸甲胺贮槽
12
4
硝酸浓缩槽
10
5
混合机
12
6
螺杆泵
10
7
装药机
12
8
药卷卡口机
15
9
自动包装机
15

 
 


 

附件6:改性铵油炸药专用生产设备危险程度分类及安全使用年限表

序号
设备名称
危险类别
安全使用年限(年)
1
硝铵粗碎机
15
2
硝铵改性机
15
3
粗碎硝铵缓冲螺带机
15
4
改性炸药球磨混凉药机
15
5
油相配制槽罐、输送泵
15
6
空心浆叶混凉药机
10
7
筛药机
10
8
物料输送螺旋
12
9
装药机
12
10
自动包装机
15

 


 

附件7:工业雷管专用生产设备危险程度分类及安全使用年限表

序号
设备名称
危险类别
安全使用年限(年)
雷管装药设备
1
单质炸药装药机
12
2
起爆药装药机
10
3
抖浮药机
15
4
退模机
12
5
输送机
15
6
卡口机
15
7
卡腰机
15
8
编码打号机
15
药剂制备设备
1
化合器
10
2
抽滤器
10
3
真空干燥器
15
4
起爆药混药机
10
5
炸药造粒机(干法)
12
6
炸药筛药机
12
延期药(体)制造设备
1
氯酸盐、高氯酸盐球磨机
12
2
混药球磨机
10
3
造粒机
12
4
筛药机
12
5
装药机
12
6
拉拔机
15

 
 


 

附件8:工业索类专用生产设备危险程度分类及安全使用年限表

序号
设备名称
危险类别
安全使用年限(年)
导爆索生产线
1
混合机
12
2
筛药机
12
3
制索机
15
4
挤塑机
15
5
盘转机
15
导火索生产线
1
二味混合机
15
2
三味混合机
10
3
筛药机
10
4
制索机
10
导爆管生产线
1
粉碎机(湿混)
15
2
粉碎机(干混)
10
3
筛药机(湿混)
12
4
筛药机(干混)
10
5
混合机
12
6
制管机
15

 


 

附件9:其他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危险程度分类及安全使用年限表

序号
设备名称
危险类别
安全使用年限(年)
震源药柱生产线
1
起爆药柱压制机
15
2
塑化机
12
3
装药机
12
4
硝酸铵干燥轮碾机
15
5
封口机
12
起爆具生产线
1
熔化机
12
2
混合机
12
3
装药机
12
射孔器材生产线
1
压药机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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